广交会的费用分为展位费、人员费。
(一) 费用标准
1、 展位费
展位费标准与上届保持不变,具体各展区标准展位收费标准可登录河北交易团网站/会员登录即可查询。本届继续对已授牌出口基地企业和出口基地内前三强企业给予优惠(优惠金额同上届)。因交易团设计程序所限,具体操作采取先按统一收费,再将多收部分退回的方式。
往届特装展位的展具配置费、搭建费我团按照大会的要求,按照标准展位的标准先收后退,从110届广交会开始我省交易团参照大会的做法,不再收取特装展位的展具配置费和搭建费。特装展位的收费标准可登录河北交易团网站/会员登录即可查询。
2、人员费
第114届我省交易团业务代表人员费(不含就餐补助)每人每期为2500元,其中第一期为10月13日至20日18:00;第二期为10月21日至28日18:00;第三期为10月29日至11月5日18:00。
各单位展位费、业务人员代表费金额详可登录交易团网站查询。
3、筹展人员费
每人每期2000元,指广交会特装企业筹布展人员的费用。
(二)交费办法
展位费、人员费请各单位务必在9月20日前从参展企业账户将三期的费用一次性汇至下述账户,并在交易团网站上填报<<汇款回执>>。从本届广交会开始,除上述费用外,参展企业另外汇至河北省商务展览服务中心的费用,仅可用于如特装费、住宿费、办证费等费用(特装费用只办理银行转账业务),会后办理结算时,余款退回企业账户。
户 名:河北省商务展览服务中心
开户行:华夏银行石家庄广安街支行
账 号:1165 2000 0003 62723
联系人:陶敏 王国臣 电话:020-86349315, 86349309
传真:020-86348285
各单位须确保上述各项费用在9月20日前汇至指定账户,并在交易团网站上填报<<汇款回执>>。9月20日费用仍未到帐的企业,交易团将收回已分配的的展位,取消下届该企业的广交会申请资格;10月10日前书面提出不参展的,退还已交的人员费,全额展位费不予退还。距每期报到日早于2天前书面提出不参展的人员,退还全额人员费;距每期报到日前2日内(不含报到日)书面提出不参展的人员,退还50%的人员费;每期报到日后(含报到日)提出不参展的人员,全额人员费不予退还。根据大会规定,晚汇到帐的费用及未在交易团网站上填报<<汇款回执>>的企业要收取滞纳金,收费标准按每日千分之三执行。
为配合大会打击倒卖展位的行动,要求费用汇出的单位必须与备案登记的单位一致,否则视为该单位的展位已被违规转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