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设区市商务局,各参展企业:
根据商务部办公厅2008年印发的《广交会一般性展位安排办法》有关规定,广交会参展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之一就是“具有与所申请参展展区对应、负责该展区管理的相关商(协)会会员资格”。近几年,商(协)会在参展资格的复核、广交会展位位置安排,尤其是对展位特装企业的管理等方面不断加强此规定的执行力度。第113届广交会(即明年春交会)展位申请工作已于11月26日启动,请各市局及时宣传此规定,请申请企业积极办理加入国家相关行业进出口商(协)会的手续,取得相应商(协)会的会员资格,参加其组织的贸展、培训、政策宣传等业务活动,服从其行业管理。
附件:1、广交会各出口展区与行业商(协)会对应表
2、各(商)协会联络方式
2012年11月28日